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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5-22
【实施日期】 2006-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42号令)精神,为提高本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决策的科学性,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特制定《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经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
  
 
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决策的科学性,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以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过程中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本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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