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已经省政府2006年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德铭 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一)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 (三)在试用期、熟练期、见习期内的劳动者。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