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辽宁省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管理办法》业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张文岳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辽宁省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管理,控制畜禽产品药物残留,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畜禽活体、胴体、脏器、脂、骨、皮、头、蹄、蛋、生乳、血液等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