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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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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发布日期】 2006-05-22
【实施日期】 2006-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  《辽宁省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管理办法》业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张文岳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辽宁省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管理,控制畜禽产品药物残留,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畜禽活体、胴体、脏器、脂、骨、皮、头、蹄、蛋、生乳、血液等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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