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行政执法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为保障法律、法规正确有效的实施,依照法定管理权限,将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解到各执法岗位,明确责任人,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工作制度。 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事业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执法责任制,要坚持职权法定、权责明确、公开公正、有错必纠、责任自负、高效廉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责任与处分相适当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政协及民主党派的监督,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二章 人民政府责任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有下列领导责任: (一)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 (二)依法确认和划分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范围和职责权限,及时协调和解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矛盾和问题; (三)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 (四)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纠正、查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及时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 (五)依法接受监督,并在行政执法方面加强与司法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配合与协调。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有下列依法决策的责任: (一)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和发布程序; (二)作出重大、复杂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制度; (三)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有下列监督检查的责任: (一)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定期不定期全面听取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的情况报告,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三)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监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正确实施下列制度: (一)行政执法证件发放和管理制度;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 (三)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审查制度; (四)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五)行政执法投诉制度; (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制度; (七)行政赔偿和行政追偿制度。
第三章 行政执法部门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申请、申诉、举报和控告应当受理而不及时受理;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