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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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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药监发〔2006〕21号
【发布日期】 2006-05-31
【实施日期】 2006-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  根据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北京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北京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废止。

二00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卫生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督局)主管全市保健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药品监督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保健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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