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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台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5-30
【实施日期】 2006-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东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台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  《东台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三届三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东台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盐城市有关医疗保险政策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提高城镇全体劳动者健康水平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城镇全体劳动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障,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障的水平与方式,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与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个人合理分担。市地税部门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工作,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市医保中心)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给付、营运和管理等工作。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基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

  第四条  对医疗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  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对象和形式  

 

  第五条  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

  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本市境内所有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均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上述范围内所有的正式职工以及符合国家、省、市文件规定的退休人员,均为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劳动人事关系代理手续的人员、农民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经市政府确认的重点困难企业,以及其他连续多年亏损、停产半停产半年以上、职工工资不能正常发放、暂无能力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经企业工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可申请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参加住院保险的困难企业,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立即转入基本医疗保险,按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缴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困难企业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税务、财政等部门认定,实行年检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医疗保险的参保形式

  (一)、基本医疗保险

  1、统账结合

  实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分开运作,分别管理,即实行“个人账户包门诊,社会统筹保住院”。

  2、住院保险:

  不建立门诊个人医疗账户,只提供住院基本医疗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其

  他各类参保人员均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章 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  第七条  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标准。

  (一)统账结合

  1、单位参保

  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年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口径计算。下同)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困难企业可按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作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年工资总额的2%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2、个人参保

  办理劳动人事关系代理手续的人员、农民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经营从业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等个人参保的,均以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300%作为缴费基数。按1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住院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4.5%缴纳;职工个人(包括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3元缴纳,并全部划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

  (三)六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

  六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渠道解决。医保经办机构对六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地方干休所接受的军队退休人员实行单独筹资,单独管理。筹资标准按六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地方干休所接受的军队退休人员前三年实际医疗费支出水平的平均数,由所在单位于年初一次性缴纳。

  (四)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在现行筹资比例不变的情况下,从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中划出10%、从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资金中每人每月提取3元,建立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第八条  参保单位在参加医疗保险时,需填报《东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名册》和《东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登记表》;领取市医保中心核发的《东台市医疗保险证历》和医疗保险专用卡。

  第九条  医疗保险费实行按月缴纳的制度,参保单位必须在每月15日前到当地地税部门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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