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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闲置费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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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珠府〔2006〕60号
【发布日期】 2006-05-31
【实施日期】 2006-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闲置费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6〕60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国有土地闲置费征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珠海市国有土地闲置费征收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闲置土地管理,节约集约用地,结合珠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认定闲置土地和核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各分局和国土所是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实施单位。
  第三条 土地使用者实际取得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闲置土地:
  (一)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珠海市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土地决定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土地决定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土地决定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三)没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土地决定书的,自土地使用者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四)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建设用地。
  (五)分期建设的建设用地,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尚未动工开发部分的建设用地。
  (六)城市房屋拆迁公告公布之后,其土地使用者未按公告规定时间实施拆迁工作满一年;或地上建筑物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具备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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