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出证程序性规定》的通知 京工商发〔2006〕74号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信息中心、档案中心: 现将市局制订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出证程序性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出证章样(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六年五月三十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出证程序性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系统对外出证程序,明确市局及分局对外出证工作中的管辖和职责分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局及分局对外出证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外出证是指市局及分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等机关(以下简称有关机关)以及公民、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就特定事项以书面形式所作的专门说明或者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