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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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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82号)
【发布日期】 2006-05-26
【实施日期】 2006-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2006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6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5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国家规定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执行国家颁布的规范和标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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