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 《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扩大融资渠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保证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保护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城市人民政府通过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在特定范围和期限内从事某项公用事业经营活动。 第四条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优先的原则。 特许经营者应当提供持续、安全、优质、高效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特许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取得合理回报并承担相应经营风险。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的建设、市政公用、环境卫生或者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工商、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政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的范围: (一)城市供水、供气、供热; (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 (三)城市公共交通; (四)城市道路、桥涵、路灯、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 (五)城市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清运; (六)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业。 第七条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方式和期限: (一)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取得投资、新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30年,期限届满无偿移交政府,特许经营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二)通过资产有偿转让的方式取得现有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30年,期限届满无偿归还政府。 (三)通过委托方式取得现有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8年。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八条 主管部门采取公开招标等法定形式和程序,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并与被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在没有其他竞争主体参与竞争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并与受委托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