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江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丹江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丹江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居民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根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城镇居民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医疗保险制度。通过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及政府补助,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帐结合;参保人员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居住在本市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统帐结合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保障基本医疗保险需求和先缴费后享受待遇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助、社会捐赠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 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凭户口簿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到乡镇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名,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也可直接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标准、监督管理、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项业务工作。市财政、卫生、审计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乡镇、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要设立相应的服务机构,负责辖区内居民的申报、登记和基金的征缴。收缴工作坚持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按乡镇、社区居民委员会落实。
第二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