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公告 (2006年5月26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5月26日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促进经济文化交流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