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于2006年5月2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2006年5月25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第三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办法,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监督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一名领导干部指导、协调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应当不低于代表候选人总数的30%;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应当不低于代表候选人总数的25%。 第六条 各级国家机关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女干部。女性相对集中的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女性。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