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的清算,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由房地产所在地或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组织进行。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纳税人开发转让单位房地产项目已竣工结算,并能够按照单位项目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 &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