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建管字[2006]59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广东省建设厅 二OO六年五月十五日 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以扣分的形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并根据全省联网年度累计扣分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年度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企业量化扣分 第五条 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 第六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未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 (二)未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 (三)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将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挪作他用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的; (六)总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作业;或把整体工程或主体工程转包;或将专业工程不依法分包的; (七)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 (八)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九)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拆装施工起重设备的; (十)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七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未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 (三)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符合规范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四)施工现场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保证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安全的; (五)施工起重设备由不具备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企业安装或未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 (六)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使用前,施工企业未组织分包、出租、安装单位共同验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资格证书即上岗作业的(按每人次计); (八)对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九)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第八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未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或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或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二)未按规定在现场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安全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无专人管理,或未实施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一机一档”的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或未在施工现场公示重大危险源,并落实专人管理的; (五)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的; (六)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未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七)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第九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分: (一)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按每人次计); (二)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验收合格30日内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站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十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监理合同未明确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条款的; (二)施工现场未完善安全生产监理制度的; (三)对严重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作业和设备的使用,未及时发出停工(停用)指令,并且未通知建设单位和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 对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在24小时内发出整改通知的; (二)对其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或者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未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的。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未按有关规定对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的; (二)施工企业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 第三章 人员量化扣分 第十三条 对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违规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 (三)拒不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停工整改决定并强行施工的; (四)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市、县(区)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二)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因施工安全问题被安监站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 (四)未按要求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的(每缺一项); (五)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六)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相关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应修改; (七)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合格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品、施工机具的。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未按规定落实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 (二)未落实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或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或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未符合卫生标准;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三)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的; (四)未按规定落实使用施工安全措施费用的; (五)没有落实监理单位作出的安全整改要求的; (六)没有按规定在工地现场明显位置设立危险源公示牌并落实专人管理的; (七)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八)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没有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分: (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擅自离开现场而没有指定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暂时代其管理施工现场的; (二)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三)未落实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四)未落实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 (五)未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的; (六)未落实安全检查制度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按每人次计); (八)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第十八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十九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工程因施工安全问题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的; (二)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 (三)未按照经过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安全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 第二十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未落实“三定”(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整改要求的; (二)未按规定参与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场查验或安装验收的; (三)未按规定参与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或安全技术交底的; (四)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 (五)未按消防制度落实现场消防设施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 第二十一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分: (一)未按规定检查上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 (二)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未落实施工起重设备、施工机具定期检修、维护保养制度及安全防护用品、配件的报废制度的; (四)未督促建立安全防护用品、施工起重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资料档案的; (五)无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巡查记录的; (六)脚手架、模板工程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七)施工临时用电未实行三相五线制,或应使用而未使用安全电压的; (八)施工临时用电保护零线和工作零线混接或保护零线未引入机具的; (九)施工临时用电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或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的; (十)高处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的; (十一)临边防护存在严重隐患的; (十二)施工人员在作业区内不戴安全帽或穿拖鞋的(按每人次计); (十三)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各分项检查评分表子项目的保证项目的(每一条)。 第二十二条 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项监理制度或无安全监理细则的; (二)未按规定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或未按规定组织专项验收的; (三)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且监理人员有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或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擅自开工,而未能及时作出停工处理,未及时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的; (二)所监理的工程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的; (三)未对变更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四)未对施工企业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情况实施监理;或对存在安全隐患不履行监理责任;或监理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五)未设立安全监理机构及未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的。 第二十四条 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未按规定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列支和使用实施监理的; (二)因施工安全问题发出停工整改通知后,施工单位强行施工,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报告的; (三)重要施工环节和安全事故易发工序未进行巡查和记录的; (四)未能跟踪检查监理机构发出安全整改通知的整改结果的; (五)施工现场未按《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建立安全监理档案的。 第二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未履行职责,导致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监理记录不齐全或监理月报未能如实反映工地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的,每检查次扣1分。 第二十六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未按规定对有关的施工安全生产文件实施审查和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 (二)越权代签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有关监理文件的。 第二十七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未按安全责任分工,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施工中存在的施工安全问题的; (二)对存在的安全重大隐患未及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 (三)对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停工整改决定,未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并反馈情况的; (四)对施工单位不按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 (五)委托或授权监理员代签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监理文件的。 第二十八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