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4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鸿举 二00六年五月十七日 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适应科学研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遗传背景明确或来源清楚,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受到控制,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和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根据对微生物和寄生虫的控制程度,实验动物分为普通级、清洁级、无特定病原体级和无菌级。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实验动物有关的科学研究、生产、应用等活动及其管理与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