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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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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银川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5-17
【实施日期】 2006-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银川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条例


  《银川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条例》,于2006年3月22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5月17日
 
 
银川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发挥农村公路在农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县级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验收认定的县道、乡道、村道,包括公路桥梁、公路涵洞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农村公路事业的发展。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确保质量、建养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纳入工作目标任务,并建立考核制度。
  第七条 农村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损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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