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已经2006年5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黄智权 二OO六年五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程序,保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提请审议;制定规章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 第四条 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符合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用语准确、简洁、规范。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五条 省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省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立项 第六条 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实行立项申报制度。 省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由省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制定规章的,应当向省政府报请立项。 第七条 报送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并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初稿和有关立法依据及参考资料。 申报单位应当在每年8月底前,向省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前款规定的申报材料;逾期报送的,省政府法制机构不予受理。 第八条 省政府法制机构可以从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中,选择适当的立法项目,建议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涉及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等方面的立项申请,可以由省政府法制机构直接提出。 必要时,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第九条 省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查、筛选和汇总研究,拟订省政府下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并报省政府批准。 省政府法制机构在将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请省政府批准前,应当就其中的地方性法规项目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充分协商。 第十条 申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一)立法宗旨不符合党和国家基本方针、政策,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 (二)大量照搬照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条文,无实质性内容,立法必要性不充分的; (三)对项目所要规范的内容未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对主要问题把握不准,立法时机尚不成熟的; (四)立法的目的是解决有关部门的机构、编制、经费等具体问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