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6〕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五月十二日 梅州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梅州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梅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不含梅县县城)范围内(包括穿越城区的公路两侧)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以下简称责任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人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和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