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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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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梅市府〔2006〕23号
【发布日期】 2006-05-12
【实施日期】 2006-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6〕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五月十二日

梅州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梅州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梅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不含梅县县城)范围内(包括穿越城区的公路两侧)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以下简称责任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人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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