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威海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市级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威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企业和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国有资产收益列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具体预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国有资产收益的范围 第五条 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国有资本性收益和国有产权处置收益。 第六条 国有资本性收益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上缴的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有股权应分得的股利和红利; (三)单位应上缴的利润或收支结余; (四)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性收益。 第七条 国有产权处置收益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收入; (二)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股权和配股权转让收入; (三)改制企业剥离的帐销债留的债权收回分成收入; (四)关停企业的国有资产拍卖收入; (五)企业清算净收益属于国有资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