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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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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第200号
【发布日期】 2006-05-12
【实施日期】 2006-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海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200号)
 
 
《海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卫留成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海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税收入的项目和标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设定。非税收入的项目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
  (二)专项收入;
  (三)彩票公益金;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罚没收入;
  (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七)土地等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收入;
  (八)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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