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灵政〔200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就业是民生之本、稳定之基、发展之源。为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根据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6)3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宿政发(200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贯彻积极的就业方针,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一)明确目标任务。“十一五”期间,全县新增就业2万人,新增劳务输出12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3%以内。2006年城镇新增就业3200人,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700人。 (二)突出工作重点。解决就业根本途径靠发展。通过招商引资和启动民资,加快县域经济发展。重点发展中小企业、个体私营经济、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新型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多渠道创造就业岗位。把组织起来就业作为扩大就业的重要抓手,2006年建立1个具有一定规模、服务功能完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占一定比例的就业创业基地,开辟创业一条街,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经营场地。努力创建再就业创业园区,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社区积极建立劳务派遣中介服务机构。买断就业岗位,解决困难就业人员的安置。鼓励劳动者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自我就业。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二、认真落实各项政策,不断扩大就业规模 (三)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扩大《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对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2005年11月9日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得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要具体标注有效期限。发放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具体申领及审核发放程序另行规定。 《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属地管理,由县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和管理,每年2月份由县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一次年检,未进行年检的自动作废。《再就业优惠证》限持证者本人使用,遗失不补。对出租、转让、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的要没收证件,停止享受有关政策;对骗取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要依法追缴,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四)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在规定的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