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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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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常政发〔2006〕61号
【发布日期】 2006-05-09
【实施日期】 2006-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九日
常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才市场活动,优化人才资源配置,维护人才、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通过人才市场招聘人才,人才通过人才市场求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人事代理、人才中介服务活动,人才中介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人才市场管理,是指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和人才应聘以及与之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 人才市场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平等竞争、双向选择、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有利于促进人才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
  第五条 市、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人才市场。

第二章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依法成立的专营或兼营组织。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人才市场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七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人才中介业务相符合的名称和健全、规范、可行的章程;
  (二)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10万元以上;
  (三)有5名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和经纪人执业证书,并到工商部门备案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其他法定条件。
  第八条 本市市区或辖市范围内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经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的,应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驻常部、省属单位在本市范围内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在辖市范围内申请设立冠以“常州市”名称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九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规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注册企业的须出具工商登记注册机关预先核准的名称及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三)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章程和制度;
  (四)固定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明(租赁场所应当提交不少于2年的合法租赁协议);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证明;
  (六)从业人员学历证明、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
  (七)服务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
  (八)其他法定材料。
  第十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报告之日起20日内审核完毕,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批准同意的,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获得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到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设立登记注册,登记注册后应当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情形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许可制度,并在行政机关网站公布审批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以及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名录等信息。
  第十四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相关业务:
  (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二)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三)人才推荐;
  (四)人才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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