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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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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常政发〔2006〕60号
【发布日期】 2006-05-09
【实施日期】 2006-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九日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指向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低息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住房、现住公房等。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金融业务委托合同。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缴贷结合,先缴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按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汇缴正常;
  (三)能提供本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有效证明材料;
  (四)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符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限于本市范围内并用于本人家庭自住,本项贷款不得用于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及单体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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