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玉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4月12日玉溪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四月三十日 玉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玉溪科技创新、科技应用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玉溪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和《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设立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玉溪市科学技术奖分突出贡献类和科学技术进步类(以下简称科技进步类),并按不同类别分别划分奖励范围和评审条件及标准。 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1名;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其中特等奖每年授予项目数不超过1项,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 第三条 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突出贡献类 第四条 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成绩突出的,即指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实现产业化,取得极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即指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等方面取得系列或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的。 第五条 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在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及推广工作。 第二节 科学技术进步类 第六条 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引进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或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生态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施工水平和工程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四)在软科学研究中,对理论、学说、方法、手段、过程提出新观点,作出重要贡献,并对经济、社会、生态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