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环县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九日
玉环县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其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均衡单位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职工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实施,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和职工首先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县生育保险工作,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办理生育保险业务。 卫生、财政、税务、物价、药品监督、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
第四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生育保险基金当年不敷使用时,在历年结余的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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