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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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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劳保基发(2006)15号
【发布日期】 2006-05-08
【实施日期】 2006-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沪劳保基发(2006)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适应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缴,现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社会保险费补缴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本意见所指社会保险费,包括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等国家和本市规定强制征缴的各类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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