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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涟源市乡镇办事处财政全额供养人员统发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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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4-26
【实施日期】 2006-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涟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涟源市乡镇办事处财政全额供养人员统发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蓝田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的确保工资按时发放的要求,深化乡镇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加强人员编制、工资基金管理,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涟源市乡镇办事处财政全额供养人员统发工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涟源市乡镇办事处财政全额供养人员统发工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适应建立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人员和工资计划与预算拨款相结合的制约机制,强化财政预算和人事编制管理,减少工资发放环节,保证乡镇干部职工工资按时发放到位,根据中央、省、娄底市有关工资发放管理改革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办事处财政全额供养人员工资财政统发是指用乡镇办事处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资支出不再由乡镇办事处直接发放,而是由市财政局工资统发中心委托银行、信用社、邮政等部门直接发放到个人帐户(存折)上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统一发放工资实行“编制部门核准编制、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人、及时足额到位”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经费来源:按现行乡镇财政体制由镇乡办事处财政负担,工资资金均通过上下级往来进行核算,其统发人员工资支出仍由各乡镇列支。乡镇办事处必须确保全年收入任务的完成,所有财政收入应按规定足额及时上缴市国库(未按进度完成收入任务或未及时定额上解财政收入的,市财政可以停发工资),国库资金按工资预算先留足工资资金并划入“工资资金专户”,以确保工资资金的来源。
  第五条  各乡镇办事处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增加财政收入,狠抓均衡入库,加大支出结构的调整力度,强化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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