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2006年) 《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已经2006年3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周伯华 2006年4月28日 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省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依法确定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工资和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实施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