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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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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乐府[2006]5号
【发布日期】 2006-04-21
【实施日期】 2006-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府[2006]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乐东黎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乐东黎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全县农民的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实现小康社会目标,根据《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琼发[2006]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各级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合作医疗按照“自愿、互助、公开、服务、便民” 的原则执行,并遵循“政府组织引导,群众自愿参加,多方筹措资金,保证收支平衡,实行县级统筹,突出大病重病,补偿及时兑现,社会公开监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合作医疗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财务制度管理。
  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第五条 合作医疗的执行年度是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第六条 参合人员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金额缴纳参合费。
  参合费的缴纳,以家庭户为单位,一年一次性缴清,也可一次性预交2至3年,其预交的年限就是保障年限。
  当年在规定时间内缴清参合费当年受益。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合作医疗:
  (一)户口在本县的农村居民;
  (二)户口在本县但不参加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且无基本医疗保障的农转非居民或者渔民;
  (三)本县城镇户口但长期居住在农村且无基本医疗保障的居民;
  (四)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无基本医疗保障的居民。
  第八条 参合人员享有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服务、医药费补偿和对合作医疗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负有依照本办法规定,遵守合作医疗规章制度和履行按期缴纳参合费的义务。
  第九条 合作医疗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
  本县有关机关、单位和新闻媒介等组织,有义务宣传合作医疗制度的作用和意义等,使广大农民树立互助共济意识,自觉自愿地参加合作医疗。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合管委”)由主任和若干名副主任、委员组成。县合管委主任由县长担任;分管卫生、财政、民政的副县长任副主任;委员由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每镇一名参合农民代表担任。
  县合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挂靠县卫生局。县合管办要配备与其工作相适应的专职管理员、出纳员、会计员、统计员等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镇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镇合管委”)由主任和若干名委员组成。镇合管委主任由镇主要领导担任;委员由分管卫生、财政、民政的副镇长和镇卫生院院长、镇农税所所长、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以及若干名参合农民代表担任。
  镇合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合管办”),办公室设在镇政府,由镇领导兼任镇合管办主任。镇合管办要配备与其工作相适应的专职管理员、出纳员、会计员、统计员等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村(居)委会设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以下简称“村合管组”),其成员由若干名村(居)委会干部和自然村参合农民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为合作医疗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站(以下统称“医疗机构合管站”),其中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合管站的专(兼)职管理人员,人数不得少于3名;其他医疗机构合管站的工作人员,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分管医疗工作的负责人、会计、出纳等兼任。
  第十四条 县合管委的工作职责:
  (一)领导、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的合作医疗工作;
  (二)组织起草、制订、修改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及制定相配套的规章制度;
  (三)批准年度县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和合作医疗基金的预算与决算;负责合作医疗基金及其工作经费的筹资与管理;
  (四)监督合作医疗服务质量;
  (五)对合作医疗工作进行组织考核与奖惩;
  (六)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合作医疗工作。
  第十五条 县合管办的工作职责:
  (一)起草年度县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和编制基金预算和决算方案;
  (二)建立和完善合作医疗各项具体管理规章制度;
  (三)负责合作医疗基金与工作经费的日常管理,并每季度向县合管委报告工作和定期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与使用情况;
  (四)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镇合管办工作;
  (五)负责具体协调合作医疗工作与相关部门工作的关系;
  (六)负责合作医疗管理信息化建设和收集、整理、分析、使用与传递合作医疗信息;
  (七)负责审核、认定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监督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及价格执行情况;
  (八)负责参合人员合作医疗证的核发和医药费用报销凭证的审核和为参合等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九)负责全县合作医疗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与奖惩;
  (十)负责对合作医疗纠纷进行调解、处理,查处合作医疗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县合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镇合管委及其合管办的工作职责,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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