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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丰都县委、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都县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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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丰都县人民政府  中共丰都县委  
【发文字号】 丰委发〔2006〕14号
【发布日期】 2006-07-31
【实施日期】 2006-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中共丰都县委、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都县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
(丰委发〔2006〕14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市驻丰单位:
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丰都县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丰都县委、丰都县人民政府
2006年7月31日
 
丰都县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优惠政策
 
 
 为抓住西部大开发、移民后期扶持、国家扶贫开发、旅游产业发展、国家生态建设和对口支援等历史机遇,以科学发展观统揽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扩大开放,鼓励县内外投资者在丰都投资兴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努力建设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人民安居乐业的新丰都,根据国家和重庆市鼓励三峡库区重点移民地区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定,结合丰都实际,特制订本政策。

一、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
 
  1、各类从事符合国家和重庆市产业政策的内资和外资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在2010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
  2、各类从事符合国家和重庆市产业政策的新办民营企业,在2010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3、免征外资企业地方所得税。外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且生产性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免征2年后再按7.5%的税率征收3年。产品出口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其出口产品产值占企业当年生产总产值7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
  4、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研究费用,准予税前扣除;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所得税税额。企业为技术开发购置的必需设备,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并准予税前扣除。
  5、项目建设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或流转方式供给。投资额度大、带动性强的项目,可由县内受益级政府补助,享受优惠的地价。
  6、经国家批准纳入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扶持的项目,可享受投资总额20%以内的资本金补助,或按银行贷款利息的80-100%享受贷款贴息补助1-3年。
  7、企业(除国家禁止、关闭或限制的领域外)在新增岗位中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或三峡移民,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投入运营之日起,按4800元/人·年的定额依次免征或返还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3年;招用人员在30人以上的,可按1.5-2万元/人的贷款额贴息1年,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招用的“4050”人员的社会保险,可按当年度的最低缴费比例补贴1-3年;招用的“4050”人员,可按1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1-3年。
  8、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在不低于原税收额度的情况下,从实现销售收入之日起,技改后的前3年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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