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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社会消防工作规则》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毕署通〔2006〕18号
【发布日期】 2006-07-30
【实施日期】 2006-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
  《毕节地区社会消防工作规则》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六年七月三十日
毕节地区社会消防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全区消防工作,根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毕节地区社会消防工作规则。
  第二条 全区社会消防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消防法律法规,着力整治火灾隐患,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毕节地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第三条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单位和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大力推进全区消防工作的社会化进程。
  第四条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单位、群团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工作规则。

第二章 消防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二)将消防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本级政府年度消防工作会议、季度联席会议和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三)制定实施城镇消防规划和本行政区消防发展规划,加快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增强城乡抗御火灾事故能力。
  (四)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经济增长逐年增加,同时保障公安消防部队营房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经费投入到位。
  (五)讨论研究和协调解决本行政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的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或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依法作出决定或协调解决。
  (六)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广大职工群众认真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八)建立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组织指挥发生在本行政区内的重特大火灾等灾害事故的处置。
  (九)组织调查处理发生在本行政区内的重大火灾事故。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是本行政区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
  (一)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消防工作情况汇报,对加强和改进本行政区消防工作提出意见和要求。
  (二)帮助解决数额较大的消防经费投入。
  (三)帮助解决本级政府公安消防机构营房基础设施建设、消防装备购置等重大问题。
  (四)协调解决严重影响本地区消防安全和制约本行政区消防工作发展的重大难题。
  (五)在分管领导外出期间,处理或明确其他领导代行处理有关消防工作重大事务。
  (六)本行政区发生有影响的重特大火灾事故时,组织相关部门前往处置,必要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对本行政区的消防工作具体负责,是本行政区消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
  (一)按要求参加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的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组织相关部门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召开本行政区年度消防工作会议、季度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和专题消防工作会议,总结部署本行政区消防工作,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制定并落实上级政府年度社会消防责任目标的实施办法,组织签订本级政府年度社会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四)每季度听取一次消防工作汇报,督促各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目标任务,协调社会各单位关心、支持消防工作。
  (五)组织制定城市消防规划和本行政区消防发展规划,督促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抓好实施。
  (六)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并帮助公安消防部队解决营房基础设施、装备建设等经费投入问题。
  (七)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并依法决定或协调解决公安消防机构报请的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
  (八)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在重大节日期间组织开展和参加消防安全大检查、大型消防宣传活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大型灭火抢险救援应急预案演练。
  (九)本行政区发生重特大火灾等灾害事故时,组织相关部门前往处置,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
  第八条 行署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消防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副主任在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协调本行政区的日常消防工作,处理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交办的消防工作事项。主要职责:
  (一)当好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参谋助手,全面掌握本行政区消防工作的现状,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建议和措施。
  (二)每季度检查一次本行政区日常消防工作,并将检查掌握的情况向分管领导作好汇报。
  (三)协助分管领导督导各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消防责任目标和重大火灾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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