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令 第33号 《嘉兴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已经五届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二○○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陈德荣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嘉兴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