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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货运产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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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赣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赣市府发[2006]25号
【发布日期】 2006-08-16
【实施日期】 2006-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货运产业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 为加快推进我市物流体系建设,推动汽车货运产业向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切实提高汽车货运企业的市场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赣州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汽车货运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  一、明确工作目标,确保汽车货运产业稳步增长
  1、2006年全市新增汽车货运车辆增长20%以上,财政新增税费收入增长15%以上。力争在今后3年内全市汽车货运车辆达到3万辆,确保财政税费年收入稳步增长。
  二、制定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认定标准,做强做大货运产业
  2、对在赣州注册和缴纳税费的汽车货运企业,同时拥有自有(含已过户)货运车辆(征费吨位)200吨位以上、资产总额200万元以上、年货运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的,经审核可认定为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章贡区、赣县、南康、信丰、大余、龙南、瑞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8个物流服务体系建设示范县(市、区)今年要组建三家以上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其它县(市、区)要组建一家以上。《赣州市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  三、统一汽车货运企业税费征收标准,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3、车辆营运税收:按县级最低营运收入标准计征。规模以上企业所缴税额由当地受益财政按地方所得税额的20%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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