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巩义市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四日 巩义市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家庭成员和城市居民中“三老”优抚对象患重大疾病时的经济困难,根椐《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豫政办(2006)34号)和《中共巩义市委 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巩义市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设意见》(巩发(2005)25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享受城市低保家庭成员、城市居民中的“三老”优抚对象,因患大病、重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均可享受医疗救助。 第三条 城市医疗救助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 第四条 城市低保对象就医定点医院设立在巩义市人民医院、巩义市第二人民医院、巩义市中医院,低保户在定点医院就医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救助对象: (一)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二)城市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