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甸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鲁甸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八日
鲁甸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鲁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五保对象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县民政局主管全县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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