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鲁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甸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0-08
【实施日期】 2006-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鲁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甸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鲁甸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八日

 

鲁甸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鲁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五保对象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县民政局主管全县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