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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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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9-13
【实施日期】 2006-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
  《九江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十三日


九江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制,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工作操作程序,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九府字(2006)42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持有我市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实施救助的制度。

第二章 保障范围

  第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界定。
  凡属我市农业人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向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一)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按照《婚姻法》有关赡养、抚养关系的规定,确定同一居住地且共同生活的为家庭成员。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婚姻或抚养关系,不在一处生活的应视为同一家庭成员;未经法律程序认定婚姻或抚养关系虽在一起生活的不能视为同一家庭成员。
  (二)农村居民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家庭成员有使用移动电话、摩托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2、3年内自建住房、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移民建镇和灾后重建除外);
  3、经常出入餐饮、娱乐高消费场所的,因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4、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5、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就读学生除外),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6、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7、有经济能力的法定赡(抚、扶)养人不履行义务而造成生活困难的;
  8、违法犯罪正在服刑的人员;
  9、家庭月用电超过30度的;
  10、家庭装有电话且月通话费超过20元的;
  11、其它当地县级政府认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三章 保障金、保障标准

  第四条 保障金的计算。
  (一)计算公式。保障金额=(保障标准-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保障人口。
  (二)保障标准。农村低保标准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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