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被征收(用)土地农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6]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南昌市被征收(用)土地农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南昌市被征收(用)土地农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解决被征收(用)土地(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1997年1月1日后,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省、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被征地的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籍并办理了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就业和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和保障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职责。 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劳动就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救助等管理服务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承办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保障管理工作。 征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提供需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基本情况,协助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保障工作。 市、县(区)农业、国土、公安、民政、规划、财政、教育、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按照落实社会保障与土地处置、户籍转性相互联动的原则,政府鼓励被征地农民将农业户籍转为非农户籍。以户为单位,家庭承包土地完全被征的农户,其家庭成员可以全部转为城市居民;部分被征的农户,其家庭成员按照家庭承包土地被征的比例转为城市居民。 第五条 按本办法规定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应当是批准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 (一)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具有从事正常生产劳动能力的劳动力(以下简称“被征地劳动力”)。 (二)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的养老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养老人员”)。 第六条< sp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