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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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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徐政发〔2006〕52号
【发布日期】 2006-04-12
【实施日期】 2006-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级政府对经济社会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为了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进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办法,实行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人员工龄和缴费年限挂钩。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年度,按照一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工龄满30年或女职工年龄满40周岁、男职工年龄满50周岁的,按照上一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5%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
  二、鼓励失业人员参加或接续医疗保险,妥善解决失业人员就医问题。失业人员可以比照《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徐政发(2000)128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失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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