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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浴池管理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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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京商交字[2006]20号
【发布日期】 2006-04-12
【实施日期】 2006-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便民浴池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便民浴池的规范管理,保证便民浴池在安全、卫生、便利、环保、节能、价格、服务等各方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有效缓解本市平房区居民、低收入群体的洗澡难问题,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便民浴池,指本市政府扶持的浴池。
  第三条 便民浴池洗浴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价格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价格。
  第四条 各区县商务部门牵头,区县发展改革、水务、安监、卫生、公安、工商、质监、城管、环保等部门积极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对本市便民浴池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便民浴池应当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浴池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公共浴池卫生标准》、《北京市洗浴经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规定,具备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第六条 便民浴池应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度、卫生管理制度和节约用水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
  第七条 便民浴池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预案演练。
  第八条 便民浴池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第九条 便民浴池经营场所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应当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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