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7号 《吉林省地方铁路条例》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6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2006年3月29日 吉林省地方铁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方铁路的管理,促进地方铁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方铁路是指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铁路。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铁路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和安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地方铁路工作,其所属的地方铁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地方铁路监督管理及协调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