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 (2005年12月23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服务业的环境管理,保护居民生活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服务业,是指从事有可能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服务行业,包括: (一)宾馆、酒店等旅业项目; (二)酒楼、餐厅、酒吧等餐饮项目; (三)歌舞厅、溜冰场等文化、体育娱乐项目; (四)洗车、机动车维修等修配养护项目; (五)木材、石材、玻璃、金属、食品等加工项目; (六)其他有可能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服务业的项目。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服务业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自用的服务场所,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服务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工商、规划、文化、卫生、体育、建设、公安、水务、交通、安全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环保部门依法保护单位和个人的环境权利。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