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预防职务犯罪规定 (2006年3月30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预防职务犯罪,是指预防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及其他犯罪的活动。 第三条 预防职务犯罪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预防、职能机关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单位内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监察、检察等职能机关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五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制、纪律、道德教育; (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工作人员录用,人事调动、选拔,重点岗位定期轮换,责任追究等制度; (四)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定期公开财务、财政收支情况; (五)建立完善重大经济活动决策和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凡属重大经济活动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必须透明公开,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决定; (六)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报告、移送有关国家机关; (七)接受有关国家机关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八)履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行政,改革和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实行政务公开,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公开行政执法程序和举报投诉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