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9号(2006年3月1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0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编制、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市和县、湾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城建档案事业的投入,提高城建档案管理水平,保障城建档案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市和县、湾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和县、湾里区城建档案馆对城建档案实行集中管理。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 县、湾里区城建档案馆按照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 第五条 城建档案馆集中管理以下城建档案: (一)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