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06〕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鼓励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保障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晚婚晚育奖励)晚婚的公民,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