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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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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4-01
【实施日期】 2006-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2006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恐吓、威胁、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的行为。
  第三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坚持积极预防、综合治理、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责任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控告或者举报家庭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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