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 《湖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已经2006年1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周伯华 2006年3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许可听证(以下简称听证),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涉及公共利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 (三)涉及行政许可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依法享有要求听证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 第四条 听证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的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 听证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组织。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其听证由该实施机关统一办理。 行政许可依法由两个以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分别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已经依法确立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其听证由有关机关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条件不具备的,可以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分别办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