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档案管理条例 (2006年3月23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陕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实物、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本条例所称档案管理,是指档案的收集、移交、保管、鉴定、利用和行政管理。 第三条 本市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完整安全、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的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依法开展档案工作。 第二章 档案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 市、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档案事业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档案工作制度、档案业务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各单位的档案工作; (四)指导、协调档案信息资源的整合与有效利用; (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和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七)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城市交流和国际交流活动; (八)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主管档案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辖区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市、区、县综合档案馆是地方国家档案馆,是已公开现行文件集中向社会提供利用的中心和档案信息服务的中心,其主要职责: (一)接收规定范围内的档案资料和政府部门已公开的现行文件; (二)征集与本市、本区县有关的重要档案资料; (三)对所保存的档案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 (四)建立市、区、县的档案信息网络和目录中心,为其他档案机构提供业务、技术示范; (五)向社会提供利用所保管的已公开的政务信息等档案信息资源。 第十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等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管理城市建设领域或其他专门领域、某种特殊载体形式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档案机构的主要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