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梅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梅市府〔200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梅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广东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部门)等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和备案,适用本规定。 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上级相关部门有程序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下级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 (四)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并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五)用语准确、简洁,条文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特指、专用的名词,应当作必要的解释。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许可;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 第八条 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决定”、“命令”、“办法”、“公告”、“规则”、“细则”、“通告”和“通知”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制定机关名称。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级政府及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