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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关于福建省河道采砂许可分级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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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06]290号
【发布日期】 2006-07-02
【实施日期】 2006-07-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关于福建省河道采砂许可分级管理规定的通知
闽政文[2006]29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5号)第十条规定,经省政府研究,现将省水利厅制定的《福建省河道采砂许可分级管理规定》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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